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雪玉
林裕王嘉振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763號、第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丙○○與被告兼告訴人乙○係夫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甲○○知悉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丙○○及甲○○竟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4年7月12日某時,至被告丙○○位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
A室住處臥房內發生姦淫行為1次。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被告乙○因懷疑被告兼告訴人丙○○有通姦行為,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4年7月12日下午1時30分許,持鑰匙侵入被告丙○○前揭住處(涉犯侵入住宅罪嫌部分,未據告訴),以不明方式裝設針孔攝影機攝錄被告丙○○及甲○○在床上裸體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甲○○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同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妨害秘密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亦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准予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第102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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