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62號原告 洪元益 被告 鍾森 和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