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煜瀅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恒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萬豊
一、債務人廖恒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廖恒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萬豊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