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87號原告呂○樺(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呂○錤(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呂○諺(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李○癸(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廖○焜(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被告 鄭吉淵 被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益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林雷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