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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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87號上訴人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
之3法定代理人 賴有忠 被上訴人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