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198號聲請人 上官永欽 即財團法人中國科技大學之董事長代理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科技大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中華科技大學」記載,應更正為「中國科技大學」。另裁定主文中,關於「中華科技大學」記載,應更正為「中國科技大學」;關於「組織捐助章程」、應更正為「董事會組織章程」。另裁定理由欄中,關於「中華科技大學」記載,應更正為「中國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及廢止董事組織章程」之記載,應更正為「捐助章程及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