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叁仟肆佰捌拾叁元(計算式:面積302.14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9,104元=8,793,48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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