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37號(96年度偵字第457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並於96年12月17日確定,又於96年9月2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228號(96年度毒偵字第217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詐欺等案件,分別均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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