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3號再審原告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正貫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美金壹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貳角,依前審起訴之日即民國96年1月31日中央銀行美金與新臺幣兌換匯率32.949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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