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刁繼寬下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刁繼寬原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3樓之25之房屋居住,其利用得使用該大樓感應扣搭乘電梯出入其他樓層之機會,於民國109年9月13日中午某時,攜帶黑色方形袋裝之密錄設備,前往同棟7樓徘徊以尋找目標,於同日13時許,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在同棟7樓之9之房門外,徒手撕開該房門底部膠條,無故以其所攜帶之秘錄設備,自該房門底部門縫處窺視及竊錄居住在7樓之9房客陳○璇(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室內非公開之活動。 嗣經 同樓層住戶(即7樓之3) 黃冠為 於返家時察覺被告在該樓層之舉止有異,黃冠為進房後隨即透過房門貓眼察看,並以手機側錄被告之上開犯行,其正欲開門察看之際,被告即慌忙逃離現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依刑法第319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告訴人與被告於110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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