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金宗
鄭渝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因110年度重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0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