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9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與 朱宸緯 即 朱志虔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宸緯即朱志虔裁定拍賣抵押物,未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7年8月11日及民國97年8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民國97年8月13日及民國97年9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証書在卷可証。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