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博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79、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博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玖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毒品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歷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戒除毒癮,顯見意志不堅,及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方法、不知珍惜身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暨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殘渣袋內之微量甚少粉末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既殘渣袋與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均視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吸食器2個、塑膠鏟管2支、吸食器2個及透明盒子2個,經被告否認係供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復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品與本件犯行有關,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7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69號被告林博彥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博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為不起訴處分。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0月26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10月25日23時30分許,為警在彰化縣花壇鄉彰員路2段與中正路口之百姓公廟查獲,並扣得殘渣袋9個、玻璃吸食器2個、塑膠鏟管2支、吸食器2個及透明盒子2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博彥經傳喚未到庭。上揭犯罪事實,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惟查,其於104年10月26日為警查獲之時,所採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彰化縣00000000000000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單各1紙在卷可稽,復有殘渣袋9個、玻璃吸食器2個、塑膠鏟管2支、吸食器2個及透明盒子2個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殘渣袋9個、玻璃吸食器2個、塑膠鏟管2支、吸食器2個及透明盒子2個,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03月16日
檢察官施教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03月28日
書記官陳演霈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