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5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九九六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苗栗縣政府之所在地在苗栗縣,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依上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如主文所示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陳雅香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