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許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許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