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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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新粒子化工顏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張泰昌 律師被告同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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