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129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被   告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叁拾陸元應由被告負擔
,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
北市大同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
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22日19時4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大同區
蓬萊國小地下停車場時,因轉彎時未注意路況保持安全距離
,碰撞原告承保訴外人 謝文忠 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1萬1,221元(其中工資1,584元、烤漆6,912元、零件
2,725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照、駕照
、保險單、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
圖、估價單、統一發票、理賠申請書、賠款同意書、理算報
告單及催討函文等資料查核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警局調
取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
場照片等資料查核明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保險
法第53條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B車修
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1萬1,221元(其中工
資1,584元、烤漆6,912元、零件2,725元),然而以新零件
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茲查
,B車係於102年1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
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
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應折舊千分之三百六十九,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而為計算,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4年6月22日,B車
已使用2年6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
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885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
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1,584元、烤漆6,912元,合計為9,38
1元。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3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
生效之翌日即105年10月24日(見本院卷第32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836元應由被告負擔,
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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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金額│折舊後金額│
├───┼────────────┼─────────┤
│第一年│2,725×0.369=1,006│2,725-1,00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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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1,719×0.369=634│1,719-634=1,085│
├───┼────────────┼─────────┤
│第三年│1,085×0.369×(6/12)=200│1,085-200=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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