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 倪世遠 即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張友譯 重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倪世遠前以被告張友譯涉犯重傷害罪嫌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3年度偵字第9379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嗣經該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認定被告張友譯犯重傷害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10月,嗣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審理中,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既為上開案件之告訴人,並非訴訟法上之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依法其並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程序顯有違誤,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智凱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