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劉寶貴 被告 李政修 上列被告李政修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72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劉寶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智凱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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