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財管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劉媽傳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劉媽傳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劉媽傳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媽傳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劉媽傳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劉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媽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劉媽傳等共有坐落於地號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因欲分割共有物或變賣共有物而為價金分配各共有人,惟被繼承人劉媽傳於台灣光復前失蹤,先有鈞院准以九十二年家催字第八號案件公示催告,後經鈞院以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二○號判決宣告死亡在案,而聲請人依據地政事務所登記簿謄本之記載,分別向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台中縣大雅鄉戶政事務所查詢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所得結論均為「查無此人籍資料」,是繼承人有無不明,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二份、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二○號判決影本一份及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七五號裁定影本一份等件為證,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且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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