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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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四一號
聲明人戊○○
丙○○甲○○乙○○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丁○○係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明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業據聲明人自承在卷,乃遲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