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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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費字第一三六三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胡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建物部分之價值(如房屋稅單、查報房屋現值,或說明原買受房地之價款),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