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五十四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被告聲請交保意旨略以:被告提供單純「包車服務」,無端涉入此案,並遭羈押多時,家中老小亟需被告照料,被告應係「無罪諭知」,請鈞院准予交保云云。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十四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被告雖謂其家中老小亟需人照顧,聲請交保。惟其所述事由,並非法定停止羈押原因,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周占春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