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1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王仕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1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001│ 余壽炘 、 余壽川 │84年11月27日│2,4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