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9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剛維 被告 黃仁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張淑美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