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3號
原 告 陳芋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廣行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