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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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3日下午二時十分在
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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