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調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調字第483號聲請人 林豐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俊豪 、 蔡嘉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住址、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車牌號碼00-0000號、1061-EW號自小客車之車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乙○○、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又起訴狀中未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1061-EW號車輛為相對人所有之資料,爰定期命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