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朱慧純

債務人 梁正君

債務人 郭麗菁

一、㈠債務人梁正君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梁正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郭麗菁負清償責任,㈡債務人梁正君、郭麗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約金

1

2,458,528元

114.7.30

5.84

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1,169,039元

114.8.4

2.55

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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