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

債權人 翁銘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樹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余樹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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