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弘大醫院│第一銀行苗栗分行│96年7月31日│106,400元│HD0000000││├──┼─────────┼─────────┼───────────┼────────┼────────┼──┤│002│ 賴玉煥竹南信用合作社營業│96年8月31日│14,400元│AA000000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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