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