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92年度毒偵緝字第162號被告 凌家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0點67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經依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品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在卷可稽,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鄒秀珍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