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 賴永餘 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董事,核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本件即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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