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一號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吳謀焰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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