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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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聲明人甲○○
弄4號(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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