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移轉管轄,係直接上級法院,因有管轄權之法院具有法定情形,而將其所受理之案件移轉於原無管轄權之法院,使為審判之救濟方法,若受理訴訟之法院,依法本無管轄權,即應為管轄錯誤之裁判,要不發生移轉管轄之問題,當事人自不得為移轉管轄之聲請。本件依聲請人甲○○之主張,受理其被訴詐欺案件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既無管轄權,則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為移轉管轄之聲請,本件聲請,非法之所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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