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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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13號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綱維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朱雯彥 律師被告 侯培誠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 律師被告 謝秉彜
謝睿騰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吳祝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7,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1萬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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