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46號原告GAJAHVASSDN.BHD.,法定代理人CHIAHEECHONG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蘇芃 律師被告 鄭効岳
管中志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複代理人 陳倩芸 律師被告 劉譯聰
劉奎宏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原告起訴請求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之法律依據,及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匯款予被告四人指定之人金額共計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之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