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聲請人黃李惠珠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付款銀行之代收入傳票。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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