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6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雅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政輝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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