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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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 蔡幸容 相對人 黃正輝 (即被繼承人 黃阿長 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永光 (即被繼承人黃阿長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惠美 (即被繼承人黃阿長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春英 (即被繼承人黃阿長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春美 (即被繼承人黃阿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阿長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5年12月14日訂立借款契約所發生之債務,經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提示予相對人後,其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又被繼承人黃阿長業已於106年2月22日死亡,聲請人遂以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即繼承人黃正輝、黃永光、黃惠美、黃春英、黃春美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戶籍謄本七件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4月19日函影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36號│├──┬─────────────────────┬──┬──┬────┬─────┬──────────┤││土地坐落│使用│使用│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編號├───┬────┬───┬───┬────┤│地類├────┤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區│別│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458│空白│空白│839.00│全部│黃正輝、黃永光、黃惠│││││││-0000│││││美、黃春英、黃春美││││││││││││(公同共有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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