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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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朱中和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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