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台覆字第137-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三七-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覆議決定(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三七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前因叛亂案而受覊押,曾聲請冤獄賠償,惟未依規定提出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乃為聲請駁回之決定,復經本會維持原決定在案(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三七號卷宗),茲該聲請覆議人仍砌詞指摘原決定不當,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蔡詩文 委員 蕭亨國 委員 徐璧湖 委員 楊鼎章 委員 謝俊雄 委員 洪文章 委員花滿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