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安孝樺 債務人 黃玉維
一、債務人安孝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安孝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安孝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玉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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