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3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被   告 吳 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2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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