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王裕信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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