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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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76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苗交簡字第64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 全婕菱 告訴被告陳瑞吉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765號被告陳瑞吉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瑞吉於民國110年10月2日上午11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苑裡鎮新生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與南興路口,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通過該路口,不慎撞及沿南興路駛至、由全婕菱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全婕菱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鈍傷合併腦震盪、全身多處挫傷、上排門牙挫傷合併牙齦出血(兩顆)之傷害。
二、案經全婕菱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瑞吉之供述。
(二)告訴人全婕菱之指訴。
(三)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苑裡李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勘驗報告、監視器光碟、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檢察官莊佳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