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3036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呂佩玲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所載票面金額與聲請人於聲請狀所敘明之相對人簽發如附件之本票金額不符,聲請人應填載如附件所示之請求利率、「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年月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院並同時於補正裁定附上請聲請人填載之附件)。嗣聲請人郵寄陳報狀於同年12月2日到院陳報,然聲請人未填載如附件所示之請求利率、「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年月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亦未敘明本件本票票面金額、請求金額;聲請人補正資料不完整(「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所載票面金額」與聲請人於聲請狀所敘明之「相對人簽發如附件之本票金額」不符),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