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
原告 楊松霖
訴訟代理人 劉少偉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佩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
原告 楊松霖
訴訟代理人 劉少偉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