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

原告 楊松霖

被告 張織麟張佳寧

訴訟代理人 劉少偉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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